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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嘉兴海关关于嘉兴敏胜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6-27 19:59:57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2年2月10日音讯,嘉兴海关发布关于嘉兴敏胜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杭嘉关缉违字[2022]6号)。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货代费用结算凭据复印件,企业状况阐明,税款核定证明书,查询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依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货品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动供述海关没有把握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且损害结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理行政处分案子程序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