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7-07 07:36:12

详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办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则,为更好地发挥旅客舱奇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作业的支撑效果,现就调整旅客舱奇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添加“旅客座位号”“预订编码”,在预配舱单中添加“预订编码”,详见附件1。

  二、持续运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纳地址,报文格式为国际海关安排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拟定的PAXLST报文规范,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一起废止。

  网站办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