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主要变化解读之三:套期关系评估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5-30 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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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AS24在套期会计的具体账务处理上,绝大部分沿用了现行CAS24的会计处理原则,除了一些特别的情形以外(比如期权合同时间价值和远期合同远期要素的会计处理等)。新CAS24在套期会计上的重要变化,主要是体现在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上,特别是对于有效性评估这一关键条件,新CAS24做了彻底的修订。
现行CAS24对于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总体要求有五条,概括而言分别为(1)套期书面文件(2)预期高度有效(3)预期交易必须很有几率发生(4)有效性能可靠计量(5)持续高度有效(详见现行CAS24第十七条)。
新CAS24对于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总体要求有三条,概括而言分别(1)合乎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2)套期书面文件(3)套期有效性(详见新CAS24第十五条)。
两者相比,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对于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发生了变化(有关套期有效性的具体变化将在下一部分详述)。现行CAS24套期会计运用条件中的第三条是关于预期交易必须很有几率发生,该条内容在新CAS24中已经在被套期项目的构成范围中予以明确(新CAS24第九条所列出的被套期项目构成范围中包括“极有几率发生的预期交易”)。
会计应当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反映。然而在执行现行CAS24的过程中,最为企业所诟病的就是现行CAS24的套期有效性要求过于死板和机械,导致许多明明实质上是套期保值的经济活动,却无法采用套期会计予以反映。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现行CAS24要求套期有效性保持在80%到125%之间(即套期高度有效),企业一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一旦超出了80%到125%的范围,则表明套期不再高度有效,应当立即终止套期会计。无法采用套期会计,将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策略,这对大部分企业管理层来说是没办法理解的。
新CAS24取消了过于死板和机械的80%到125%的套期有效性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更符合企业套期风险管理策略的标准。根据新的标准,只要企业从事的是套期保值的经济活动(而非投机活动或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策略的经济活动),并且企业按照自己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构建了适当的套期关系,则套期会计就应当可以适用。至于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套期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一些非预期的市场因素变化而导致的非暂时的套期无效性增加(有效程度减弱),能够最终靠再平衡(有关套期关系的再平衡将在下一部分详述)的方法,使得套期关系回归管理层期望的有效程度。
新CAS24规定,套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有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现行CAS24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到125%之间这一定量标准,而新CAS24则强调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存在经济关系这一定性标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能否建立套期关系,应当分析两者是不是真的存在经济关系,而不能仅仅追求统计上的相关性。因为两个绝对没经济关系的变量也有一定的可能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具有统计上的相关性。
分析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是不是真的存在经济关系,需要分析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是否均受同一被套期风险影响且该影响是相反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存在的经济关系,原因是两者的价值均会随着同一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例如美元现汇和远期美元合约),也有一定的可能是因为两者的价值会随着具有经济联系的两个类似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例如布伦特原油现货和WTI原油期货)。
理论上而言,存在经济关系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价值,会因同一被套期风险的影响而发生相反的变动,因而能够较好的实现对冲效果。但是,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其中之一同时还会受到信用风险的影响,且该影响主导了价值变动的主要部分,则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的对冲效果将会变差。因此,新CAS24在套期有效性要求中,加入了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的要求。
企业通过签订场外期货合约来对冲其现货头寸。按照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期货合约的公允市价变动应该能够很好的对冲现货的公允市价变动。然而,由于是场外期货合约,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即当期货合约结算时,有可能出现交易对手违约而不予结算的可能性。如果该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较大,使得期货合约的公允市价变动主要是由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所导致的,则上述期货合约的公允市价变动就不能很好的实现与现货头寸公允市价变动的对冲效果,因为现货头寸的公允市价变动是不包含信用风险的影响的。
套期比率是新CAS24在套期有效性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所谓套期比率,指的是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之比。套期比率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求,才能满足新CAS24规定的套期有效性的条件。
(1)套期比率必须是企业在套期保值活动中,实际采用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之比;
企业如果从事的是真正的套期保值活动,而没有一点的投机成分或其他非套期保值成分在内,则企业一定会力求寻找最合适的套期比率,以使得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的价值变动尽可能的实现更明显的对冲效果。因此,新CAS24首先就要求套期比率必须是企业实际采用的套期比率,因为只要企业是出于真正的套期保值目的而建立的套期工具头寸,其实际采用的套期比率应当是在套期开始时最合适的套期比率。
但是,若企业建立套期工具头寸的目的不单单是套期保值,则其实际采用的套期比率将会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若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则不被新CAS24所允许。
企业有100吨现货,为了对该100吨现货的价值变动进行对冲,其本应该在期货市场上订立100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活动,即最合适的套期比率应该是1:1。但是,企业同时还打算进行一部分期货投机活动,因此,订立了120吨的期货合约。在本示例中,企业实际采用的套期比率就是1:1.2,虽然该套期比率是实际数量之比,但是其反映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偏离了最合适的套期比率,产生了套期无效部分。这种失衡产生了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为套期会计目标是为了尽可能的实现对冲效果,而不是赚取额外的衍生品投资收益。故此企业不能将120吨期货合约均指定为套期工具。
除了上述因投机目的而导致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之外,还有别的可能的失衡也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市价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市价会计的目的,都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失衡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的。如果某种失衡是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活动而不得不产生的,则该种失衡可能是允许存在的。
企业有90吨现货,为了对该90吨现货的价值变动进行对冲,其本应该在期货市场上订立90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活动,即最合适的套期比率应该是1:1。但是,期货市场交易通常是“手”为最小单位的。假定该品种的“一手”为100吨。则企业不得不在期货市场上至少订立100吨的期货合约。由此导致的套期比率0.9:1偏离了最合适的套期比率1:1,由此产生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但是,该种失衡是因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活动不可避免而产生的,并没有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此,该种失衡是允许存在的。
即使不考虑上述示例中的关于期货必须以“手”为最小单位购买的限制,最合适套期比率在某些情况下也并不必然是1:1。
企业的现货为100吨A产品,而期货市场上找不到A产品的期货,只能找到类似产品B的期货。A和B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关系,因此,企业用B产品的期货来对冲A产品的现货价值变动。企业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发现A产品和B产品的单位价格变革呈0.8:1的比例,即A产品的单价每变动0.8元,B产品的期货价格将变动1元。因此,为实现更明显的对冲效果,企业应当建立80吨的B产品期货头寸来对冲100吨的A产品现货头寸,即最合适的套期比率应该为1:0.8。